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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通过社交媒体传唤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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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2-27 13:04:0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众所周知,无论是在知情阶段还是在判决执行阶段,主要的程序障碍之一是债务人的传票。也就是说,考虑到当今存在的各种技术创新,问题就出现了:是否可以通过在社交网络上交换消息来为债务人提供服务?法院对此事有何理解?此外,是否有任何明确的规则授权这样的程序? 斯帕卡这场有趣的辩论已提交至高等法院 (STJ),该法院驳回了债权人的上诉,该债权人认为债务人的传票将通过社交媒体进行,因为很难亲自找到债务人 [1]。 当时,专家组认为,虽然该行为在达到其目的的情况下可以有效,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该行为在形式上存在缺陷,因此具有程序无效性。

报告员在投票中认识别和定位  电报号码数据  具有个人资料的一方是一项极其复杂和不确定的任务。仅举一例有关上诉人提出的可能性的问题的例子,除了缺乏法律授权之外,同音异义词的存在、虚假个人资料的存在以及创建这些个人资料的容易程度,即使没有链接到人们的基本身份数据,以及在由创建的消息渠道中传递和有效接收传票的不确定性从理论上讲,这些平台可以证实有关引用行为的明确科学。” 当然,这个主题是非常当前和有争议的,以至于这个主题是由读者您提名的,作为本ConJur [3]劳工实践专栏中的本周文章,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想要感谢您与我们联系。



从规范的角度来看,一方面,《民事诉讼法》第239条 [4]规定,传票对于程序的有效性至关重要;另一方面,同一法律文凭第256  [5]条规定了在完成所有寻找债务人的努力后仍无法找到债务人的情况下通过通知传唤的特殊规则。 另一方面,《劳动法合并法》(CLT)第 841 条 [6]涉及知识阶段的引证,而 celetary 第 880 条 [7]涉及执行阶段的引证,因此它也提到了传票通知,以防找不到债务人。 从这个意义上说,埃关于工作过程中引用重要性的教导是适当的[8]: “因此,它是一种内在的程序性假设,因为它是在程序关系本身和程序的有效性中进行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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